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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196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1971年出生。

被告姚某,女,1968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姚某飞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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