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漯河市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X国道嘉和某X号楼。
法定代表人:和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卢某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李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卢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漯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第三人漯河市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参加本案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再审人李某甲应当缴纳诉讼费用而未缴纳,经本院通知其缴纳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申请再审人李某甲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08)漯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刘光耀
审判员张书臣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尚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