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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2008年间,明知是他人所盗取电动车、摩托车,却以低价销售给张国长、陈海娟、张力、张军营、张银锋,共价值为8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x、胡xx、张xx、付x的证言;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汝价证鉴[2010]01-X号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被告人身份证证明及被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隐瞒后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充,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较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0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霍国政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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