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楼G座。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赫xx,女,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xx,男,公司职员。
被告冀x,女,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经查,2006年7月3日,被告从xx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领取联想旭日125笔记本电脑一台。2006年7月6日,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原告自称,xx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公司领导为同一套班子,被告向原告返还电脑后,xx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再向被告主张相同的权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冀x于2010年7月29日前向原告上海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联想旭日125笔记本电脑一台;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冀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2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