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X镇X村菱浜X号。
委托代理人朱xx,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郑x(系被告表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xx应归还原告周xx借款人民币225,000元,于2010年8月起至2010年11月止每月月底前各给付人民币5,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给付余款人民币205,000元;若被告王xx未按期履行,原告周xx可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5元,减半收取计2,337.50元,由被告王xx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4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2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