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
被告颜某
被告颜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倪某与丈夫颜某(早亡)共生育子女四人,即颜某、颜某、蔡某(自幼被送养)、颜某。颜某于2004年6月11日报死亡,生前与原告金某系夫妻,生育子女一人即颜某,无遗嘱。倪某于2009年9月23日故世,生前无合法遗嘱。颜某于2010年1月19日报死亡,生前未婚未育无遗嘱。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倪某之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颜某、颜某提取的被继承人倪某名下动迁款人民币25万元归被告颜某、颜某所有,被告颜某、颜某共同给付原告金某人民币x元(该款自2010年10月起,每月给付人民币2000元,至付清止)。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某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