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蔡a,女,×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11月1日,被告人蔡a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闵行区×路×号二楼开设游戏机房,设置18台赌博游戏机,以人民币兑换上分等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蔡a在赌场负责管理、收取赌资等。
2009年11月1日20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蔡a及参赌人员2名,缴获赌博机18台、赌资人民币4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a、陈a、周a、陈b、孙a、杨a的证言及孙、杨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扣押、收缴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记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a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蔡a认罪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蔡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