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娜,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原公司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座。
法定代表人v,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v,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30日,上海同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XX有限责任公司上海XX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XX)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XX公司将其位于上海市XX号的仁恒公寓所属一层(室内面积1400平方米)出租给XX路营业部用于在沪经营证券业务、办公场所;自双方确认的起租日起,租赁期限共计十年;租赁费按年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0万元计,从第四年(即2001年)起租赁费在上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租赁费每年结算一次,自每年起租日七日内,XX路营业部将当年租赁费一次划入XX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等。2006年6月1日,XX公司与上海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骏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XX公司将其应向XX路营业部收取的360万租金及相应权利全部转让给XX公司。2007年3月16日,德骏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现XX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XX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6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振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3之前支付原告XX公司租金人民币285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张盈
书记员许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