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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诉被告郁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巷X村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X号X室。

被告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郁x应归还原告陈x借款人民币8,000元,该款自2010年7月起按月归还人民币350元,至还清时止;

二、若被告郁x未按时归还上述钱款,则被告郁x应一次性归还原告陈x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620元,但应扣除被告郁x已归还的钱款;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7.5元,由被告郁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7月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盛宝

书记员丁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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