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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被告金××探望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女。

被告金××,男。

原告高××与被告金××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卫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自己与被告于2005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金×妍随被告生活。但被告以种种理由阻扰自己探望女儿,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自己可以每月探望女儿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上午10时至次日晚上6时,另外,暑假期间应有30天,寒假期间应有7天,春节期间应有3至4天时间孩子和自己共同生活。

被告金××辩称,由于女儿学业繁忙,只能同意原告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各探望女儿一次,时间为周六上午9时至当日晚上6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0月经本院调解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金×妍随被告生活。原告认为被告不能满足其探望女儿的要求,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2005)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为证,并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至于探望的次数和方式应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高××可以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各探望女儿金×妍一次,探望时间为周六上午9时,原告高××到被告金××住所上海市X路××弄×号X室接走金×妍,并于当晚7时送回原处,被告金××应协助原告高××行使该探望权。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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