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潘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在沪暂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a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潘a结伙杨a(另处),撬锁进入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其姐家中后,潘进入该户房客望a租住的房间,窃得望a价值人民币5,602.77元的SONY牌EAl8/W型白色笔记本电脑一台。
2010年5月21日,被告人潘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潘a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28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望a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被盗电脑购买发票,证人杨a、汤a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记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潘a认罪,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对潘从轻处罚。据此,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1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