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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诉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被告原系原告公司职工,双方存在劳动纠纷。现因原告对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不服,故向本院提出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之前支付被告吴x年4月至2010年1月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x元;

二、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之前支付被告吴x年1月工资2290元、2010年2月工资744.83元;

三、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之前为被告吴XX缴纳2007年7月至8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369.60元;

四、双方就劳动关系别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8月5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利英

书记员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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