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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申请执行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x元,案件执行费95元,合计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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