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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分社诉靳某某、贺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分社。

负责人吴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分社诉被告靳某某、贺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继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分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某某、贺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分社诉称,被告靳某某于2002年1月8日由被告贺某某担保在我社贷5000元,利率为7.3125‰,约定2002年12月8日偿还,有借款合同为证,逾期后经多次催要未还,特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靳某某支付本金5000元;2、要求被告靳某某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暂算至2010年4月30日为5090.72元,逾期利率是10.x‰);3、要求被告贺某某对被告靳某某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靳某某、贺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分社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一份;2、担保借款合同一份;3、借款借据一份;4、借款人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5、利息清单一份。

被告靳某某、贺某某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靳某某、贺某某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内容、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应予认定。证据5系原告自行计算拟写,按当事人陈述对待。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02年1月8日,被告靳某某向原告提出贷款申请,要求贷款5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靳某某、贺某某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5000元,借款期限从2002年1月8日起至2002年12月8日止,贷款利率为7.3125‰,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贷款到期,借款方及保证人不按期偿还,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利息。被告靳某某在借款方栏处签字,被告贺某某在担保人栏处签字。当日,二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上均签字。被告靳某某支付了借款期内利息至2002年7月31日,但未支付借款本金。另查,从逾期之日起,按合作联社文件规定逾期利率是日万分之三。现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期内利息158.44元,逾期利息(暂算至2010年4月30日)4047元未还。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靳某某、贺某某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基于该合同,原告与被告靳某某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贺某某之间成立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靳某某理应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酿成纠纷,其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靳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的文件规定逾期利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而原告主张逾期利率按10.x‰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多算的部分利息不予支持。被告贺某某作为本笔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按合同约定对被告靳某某的还款责任负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靳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分社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

二、被告靳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分社支付借款期内利息158.44元;

三、被告靳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借款逾期利率日万分之三计算向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分社支付从2002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暂算至2010年4月30日为4047元);

四、被告贺某某对被告靳某某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征收即100元,由被告靳某某负担,被告贺某某负连带责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继红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徐胜楠

附:

利息计算清单

借款本金5000元原贷日2002年1月8日

到期日2002年12月8日最后清息日2002年7月31日

借款期内利率7.3125‰借款逾期利率3‰0

一、借款期内利息

从2002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8日为130天

5000元×130天×7.3125‰/30天=158.44元

二、借款逾期利息(暂算至2010年4月30日)

从2002年12月9日至2010年4月30日为2698天

5000元×2698天×3‰0=40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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