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何某某与乔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英,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乔某某、钱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欣宇,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某某为与乔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英、郭建波,被上诉人乔某某,被上诉人乔某某、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欣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何某某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乔某刚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会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