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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失火罪,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玉强、王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林州市X镇X村神坛沟自然村大西沟林坡,点燃自家地边与林坡相邻处的杂草时,因刮风引起林坡失火。经林业技术鉴定,该案过火林坡面积为867亩,合57.8公顷,全部为有林地,过火的林木主要为24年生油松。

另查明,被告人牛某某与重兴店村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万XX、李一X、连XX、李二X、石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鉴定书、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失火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认罪、悔罪,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金昌

审判员张学芳

审判员路宏山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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