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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曹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辉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某某诉称:2009年5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地板砖,欠原告现金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兑现,请求被告还款1000元给原告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原有业务关系。2009年5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地板砖,尚欠原告现金1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1000元的欠条一份。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一直未给付欠款。原告遂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1000元给原告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曹某在2010年6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欧某某人民币1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辉盛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唐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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