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长沙县人,资兴矿务局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湘乡市人,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两人均是再婚。2003年10月,两人因子女问题而离婚。2004年4月6日,原、被告又复婚。2009年9月4日,被告以原告骂过她、要她滚为借口而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扶助。
经审理查明:原告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2003年10月,两人因家庭问题而离婚。2004年4月6日,原、被告又复婚。2009年9月4日,因与原告发生矛盾,被告到其儿子处居住至今。2010年3月2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章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章某给予被告李某一次性扶助费x元;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盛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