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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上诉人朱某某、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55岁,汉族,住(略)-X号,系魏少敏之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29岁,汉族,职工,住(略),系魏少敏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20岁,汉族,住(略),系魏少敏之子。

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女,42岁,汉族,市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某某,男,43岁,汉族,个体户,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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