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略)。
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略)。
被告沅江市某某有限公司,沅江市X镇X街。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丁与被告梁某、沅江市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丁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余清香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