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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沅江市某某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文,沅江市蠡山法律服务法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沅江市某某院,住所地沅江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院院长。

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沅江市某某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余清香

代理审判员曹建太

人民陪审员曹宏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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