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省浚县,本案应由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刘某某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浚县,故本案应由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刘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治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