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男。
被告某乙。
本院于2009年1月5日受理的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2日签订马耳他投资移民委托咨询服务协议书,后原告发现自己不符合投资移民的条件,故要求被告返还咨询服务费人民币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乙应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某甲人民币2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肖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