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乙,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年三月九日作出(2010)城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人民币x元给广西柳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实系其个人承包经营柳发股份公司铸工车间、原判认定其侵占x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侵占x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李某某是否有退赃等的事实亦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0)城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毘W军
审判员邓丽芳
审判员阮绍新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黄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