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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挪用资金一案
时间:2009-01-06  当事人:   法官:刘伟良   文号:(2009)攸法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高中文化,农民,系攸县邮政局网岭支局投递员,住(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O08年9月24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取保候审,2O09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袁某某作为攸县邮政局网岭支局投递员,利用征订2008年报刊杂志的便利,将由其代收的205户订报客户x.5元征订费中的x.5元挪作个人私用。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已退还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人宁新桂、何某某等人的证言、代收报刊款明细表、报刊发票存根、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邮政工作检查报告书、缴款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攸县邮政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袁某某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利用其担任攸县邮政局网岭支局投递员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已退还了全部赃款。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09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伟良

二ОО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董南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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