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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印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符某某,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印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告印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叫胡XX,胡XX现已外出打工能独立生活,不需要父母的抚养。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夫妻缺乏沟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1996年2月原告外出打工后,夫妻双方便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与共同债务,共同财产有:修建于XXX市XXX罗塔平乡X村赵家组的三间两层房屋一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印某某提出离婚,被告胡某某同意离婚;

二、财产分割:原、被告双方婚后修建于张家界市永定区X乡的两层三间房屋一栋由被告胡某某享有;

三、子女抚养:婚生子胡XX由被告胡某某抚养教育至成年,原告印某某享有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印某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某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某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郭邦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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