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郑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郑某某长期不尽家庭义务,对原告经常打骂,原告曾与被告协议离婚,2009年5月13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复婚,但被告长期有家不归,不尽家庭义务,被告因强奸罪被判刑6年,夫妻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秦某某提出离婚,被告郑某某同意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女郑X,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秦某某抚养教育至成年,被告郑某某享有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秦某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符长云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郭邦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