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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岳峰,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岳峰,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于2009年3月23日向李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据载明:今借本单位李某某同志现金壹万元整(x元),借款人必须尽快给付。现李某某以张某某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张某某辩称其已于2009年6月26日将借款偿还李某某。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张某某向李某某借款x元,有张某某出具的借据为证,张某某亦予以认可,故该院予以确认。张某某辩称其已于2009年6月26日偿还李某某,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李某某要求张某某偿还该x元借款,该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上诉人张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李某某是拿着已经作废的借条向法院起诉,钱已经向李某某归还了,只是借条没有收回。李某某因为自己不慎,遗失了一万元,所以就拿着这一张没有收回的借条起诉。在庭审中,张某某有大量的间接证据为证,可是法庭没有采信。法庭判决所用的,简单的司法逻辑根本不能说明案件的真相。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某某答辩称,我有借条张某某借我1万元的钱。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张某某向被上诉人李某某借款x元,有上诉人张某某出具的借据为证,上诉人张某某也予以认可,故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某某称钱已经归还过被上诉人李某某了,只是借条没有收回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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