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初中文化,工人,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爱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立平、人民陪审员昌杜敖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照担任记录。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雪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4月,被告人易某多次从周精林(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共计6克,然后贩卖给吸毒人员邱伟和刘益平,从中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3月29日左右的一天,刘益平给了邱伟1200元钱,要其帮忙购买毒品,邱伟打电话给被告人易某购买2克海洛因,并给了易某1200元钱。被告人易某花1100元从周精林处购买了2克海洛因交给邱伟,从中获利100元。
2、2011年4月2日,邱伟打电话给被告人易某讲要2克毒品,易某就打的士到桥南刘益平的住所找到邱伟,邱伟带其找到刘益平,刘益平给了易某1200元毒资和15元的士费,易某随后到周精林的住所,花1050元钱买了2克海洛因交给了刘益平,从中获利165元。
3、2011年4月5日上午,邱伟打电话给被告人易某讲要2克毒品,易某就打的士到桥南刘益平的住所找到邱伟,邱伟带其找到刘益平,刘益平给了易某1200元毒资和15元的士费,易某随后到周精林的住处,花1050元钱买了2克海洛因交给了刘益平,从中获利165元。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吸毒人员刘益平、邱伟的证言,贩毒人员周精林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书,刘益平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书,邱伟因吸毒被劳动教养的决定书,被告人易某的到案情况以及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易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某第一、四、七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6日起至2014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爱英
审判员陈立平
人民陪审员昌杜敖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