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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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外号“缺嘴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赣县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6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到赣县X镇X村新富组谢某某家牛栏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等工具,将谢某某家一头黑色母水牛盗走。后因谢某某等人及时寻找,该水牛被找回。经鉴定:该牛价值4600元。

2、2009年2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到赣县X镇X村大坪组黎某乙家牛栏内,将黎某乙家一头黄某牯盗走。经鉴定:该牛价值2000元。

3、2008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到赣县X镇X组尹某某家牛栏内,将尹某某家一头黄某婆和一头黄某仔盗走。经鉴定:该牛价值3800元。

4、2008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到赣县X镇X村马屋田组罗某某家牛栏内,将罗某某家一头黄某婆和一头黄某仔盗走。经鉴定:该牛价值3800元。

5、2008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到赣县X镇X村十三组清水塘丁某某家牛栏内,将丁某某家一头黄某婆和一头黄某仔盗走。经鉴定:该牛价值4000元。

6、2008年5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到赣县X乡X村上横溪组黎某丙家牛栏内,将黎某丙家一头黄某婆盗走。经鉴定:该牛价值2100元。

7、2007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到赣县X镇X村朱某组黎某坑朱某某家放养的一头黄某婆盗走。经鉴定:该牛价值1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沉默。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6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到赣县X镇X村新富组谢某某家牛栏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等工具,将谢某某家一头黑色母水牛盗走。因谢某某等人及时寻找,该水牛被找回。经鉴定:该牛价值4600元。

2、2009年2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到赣县X镇X村大坪组黎某乙家牛栏内,将黎某乙家一头黄某牯盗走。经鉴定:该牛价值2000元。

3、2008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到赣县X镇X组尹某某家牛栏内,将尹某某家一头黄某婆和一头黄某仔盗走。经鉴定:该牛价值3800元。

4、2008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到赣县X镇X村马屋田组罗某某家牛栏内,将罗某某家一头黄某婆和一头黄某仔盗走。经鉴定:该牛价值3800元。

5、2008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到赣县X镇X村十三组清水塘丁某某家牛栏内,将丁某某家一头黄某婆和一头黄某仔盗走。经鉴定:该牛价值4000元。

6、2008年5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到赣县X乡X村上横溪组黎某丙家牛栏内,将黎某丙家一头黄某婆盗走。经鉴定:该牛价值2100元。

7、2007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到赣县X镇X村朱某组黎某坑朱某某家放养的一头黄某婆盗走。经鉴定:该牛价值1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陈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他因为没钱用,想去偷牛卖钱。在2009年6月初,他到田村X村看好了有一家人的牛栏里面有只大水牛。过了10来天,他带好了一套衣裤、一把电筒、一段铁丝,放在蛇皮袋里,搭乘班车来到田村圩,在田村农贸市场的一家五金店买了根白色塑料绳,在田村车站旁边的饭店吃了午饭后,从田村X路X村,到了湖塘村之后下起了小雨,他在村X路口一个旧房子躲雨,等到天黑停雨后,他就打着电筒找到事先看好的牛栏,当时牛栏门没有锁,只是扣好了“门搭子”,用了根木棍插住。他用买来的塑料绳绑在牛角上,按照来的路线牵着牛出了田村,沿白石到石芫的公路,走到金盘水库的位置就绕走山路,从“元子上”的地方回家。这次偷的牛被田村的牛主人牵回去了。2009年2月10日元宵节后的一两天下午,他从樟溪坐车到田村圩寻找目标,晚上九点左右到了田村X村,在公路左侧小道进去不远处有农户,该农户住房旁边有一间牛栏没有上锁,他看了一下周围没有人,就打开牛栏门发现里面有一头黄某牯,于是他就将这头黄某牯牵出来带回家,喂养了一个多月后由他父亲陈某戊将这头牛卖给了江口镇的叶某己。2008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他从茅店圩搭班车到茅店镇X村,在有两个大鱼塘斜对面地方发现有放牛的牛栏,到了晚上10时许他就到踩好点的牛栏里,发现有一头黄某婆带仔,于是他用自带的牛绳将黄某婆牵出来带回家,牛仔子跟在后面,喂养了两个月左右后,由他父亲卖给叶某己。2008年9月底的一天,他从家里带了牛绳、电筒等工具,从吉埠镇X村坐车到田村圩镇,然后一路往南塘方向走,到了晚上10时许在到田村X村往白石方向的转变处坎下马路边的牛栏里发现有一只黑色的黄某婆带仔,当时牛婆鼻子穿了铁圈,他就栓了牛绳把牛牵走带回家,牛仔就跟着牛婆走,喂养了两个月左右后,黄某婆卖给了石芫圩一个叫老作子的做竹匠的人,牛崽卖给了叶某己。2008年年中的一天,他在江口圩玩,到了傍晚他步行从江口沿路找下手的目标,在晚上11点多走到江口镇X路边他发现一栋三层的红砖房旁有一个牛栏里面有一头牛婆带仔,就用牛绳牵着牛婆沿着马路往家里走,到家后他将牛婆带仔放在他家后面的老房子里,大概过了两个月他父亲将牛婆卖给他大姑的女婿,将小牛仔卖给他二姑。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他从家里带了一根牛绳走路到石芫乡X村,在晚上10点左右他发现在小溪边上的一条小路坎上的竹林边上有一个牛栏里有一头黄某婆,而且牛栏边上还有牛绳和赶牛的鞭子,他就用牛绳牵着牛婆回到家中,养了一个星期左右,他父亲将牛婆卖给叶某己。2007年8、9月的一天,他到吉埠镇X村寻找目标,在下午3点多他到白枧进去的一山沟里面发现在山脚下的一丘荒田上的一个木桩栓着一头黄某婆,四周没有人,他就解开牛绳将牛牵回家中,到家后养了一个月左右,他将牛婆以900元卖给石芫圩上一个姓邱的人。

二、被害人的陈某

1、被害人谢某某的陈某,证明2009年6月10日下午6时许,他哥哥谢某扑把牛关进家里的牛栏。第二天早上7时30分许,他哥哥发现牛栏的门打开了,牛不见了。他在牛栏门口发现了新的牛脚印。他家牛被偷后,就托亲戚到处打听,到了今天上午10点钟的样子,他就听到金盘村的陈某违说,在“元子上”发现一个外号叫“缺嘴子”的人牵着一个大水牛,于是他就同家人去找,找到了“缺嘴子”家,并在“缺嘴子”家后面的老房子里面找到了他家的水牛。

2、被害人黎某乙的陈某,证明2009年2月10日下午6时许,他放完牛把牛放进自家的牛栏。2月11日6时,他发现牛栏里的牛不见了。他家的牛是只黄某牯,黑色的,肉重100斤的样子。牛是去年底以1300元购买的。

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某,证明2008年9月20日18时30分左右,他放完牛把牛放进他家的牛栏。第二天早晨大概6时,他发现牛栏打开了,两头牛不见了。他家的牛是一只黄某婆和一只牛雌,两只牛价值4000元左右。

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某,证明2008年9月2日18时30分,她把牛放进离她家50米远的牛栏里。第二天早晨5时许,她发现牛栏打开了,两头牛不见了。她家的牛是一只黄某婆和一只小公牛,两只牛价值3000元左右。

5、被害人丁某某的陈某,证明2008年7月5日晚上7、8点钟,他把牛放进他家牛栏里。第二天早晨6点左右,他发现牛栏打开了,两头牛不见了。他家的牛是一只黄某婆和一只牛崽,两只牛价值6000元左右。

6、被害人黎某丙的陈某,证明2008年5月24日晚上7点钟,他把牛放进他家牛栏里。第二天早晨5点30分,他发现牛栏打开了,牛不见了。他家的牛是一只黄某婆肚子里怀着牛崽子,价值2000元左右。

7、被害人朱某某的陈某,证明2007年农历8月底9月初的一天下午3点钟左右,他儿子去黎某坑荒田里放养牛的地方牵牛时发现牛不见了,他家的牛是一只黄某婆,是06年花1200元购买的。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丁某证言,证明她未从陈某甲和他父亲陈某戊手中购买牛。

2、证人陈某戊的证言,证明他在2008年上半年卖了自家的黄某婆带仔给叶某己;2008年卖了自家的一只牛崽给叶某己。

3、证人叶某己的证言,证明他是做牛生意的,在2008年9、10月份的一天,以2800元从陈某甲父亲手中购买了他家的黄某婆带仔;2008年以1000元从陈某甲父亲手中购买了他家的一只黄某婆;2009年过完年的一天以800元从陈某甲父亲手中购买了他家的一只牛雌。其不知道牛的真实来历。

4、证人陈某庚的证言,证明2008年9、10月份的一天,他与叶某己一起到陈某甲家买了两头牛,是黄某婆带仔。

5、证人叶某辛的证言,证明他在2008年9月左右的一天,从叶某己处购买了一只黄某婆,后来其又将该牛卖出。

6、证人邱启文(绰号“X”)的证言,证明他在2007年的一天,从陈某甲处购买了一只黄某婆,后来其又将该牛卖出。

7、证人陈某壬的证言,证明在2007年的一天,他介绍陈某戊卖牛给邱启文。

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系陈某甲姑姑的女婿,他与朋友温某某在2008年8、9月的一天,从陈某戊处以1600元购买了一只黄某婆,后来其又将该牛卖出。当时陈某戊处还有一头牛崽。

9、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王某某的证言一致。

10、陈某违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11日早上9点钟左右,他看到本村的“缺嘴子”牵着一头大水牛。后来田村有人到他们村找水牛,讲是被盗了。2009年6月13日上午田村人在“缺嘴子”家的老房子内找到了他们的水牛。

11、谢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10日下午5点钟左右,他看到池塘边的村里废弃的“古楼”那里站了个陌生人在躲雨,因是不认识的人,就多看了几眼,那人也看到了自己。

12、陈某琳的证言,证明陈某戊家与他家相隔不远,有100米的样子,从2007年以后陈某戊家中没有养过耕牛了。

13、王某的证言,证明近十年来,他未发现陈某甲家中养过耕牛。

13、陈某华的证言,证明他系陈某甲的弟弟,他家从2002年起就没有养过耕牛。

三、书证

1、赣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领条,证明赣县公安局从陈某甲手中扣押了手电筒一把、水牛一只并将水牛一只发还给了谢某某。

2、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谢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某甲;证人谢某辨认出在赣县X镇X村内古楼门口碰见正在躲雨的被告人陈某甲;证人叶某己辨认出两次卖牛给他的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辨认出买牛的是叶某己;被告人陈某甲指认出赣县X镇X村新富组谢某某家的牛栏、上齐村X组黎某乙的牛栏、半埠村X组尹某某家的牛栏、茅店镇X村庙下组罗某某家的牛栏、江口镇X村十三组丁某某家牛栏、石芫乡X村上横溪组竹子堆下黎某丙家牛栏、吉埠镇X村朱某组黎某坑的一块荒田是他偷牛的现场。

5、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10月3日,赣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甲家中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

6、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

四、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所盗耕牛价值共计人民币x元。

五、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赣县X乡X村上横溪组黎某丙家牛栏的情况。

六、物证作案工具手电筒一把,证明被告人陈某甲于夜间持该手电筒去偷牛。

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10月4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所盗耕牛折合人民币x元继续追缴后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黎某乙2000元、尹某某3800元、罗某某3800元、丁某某4000元、黎某丙2100元、朱某某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廖静卿

代理审判员刘君琦

人民陪审员刘荣中

二O一0年二月九

书记员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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