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XX,男。
被告XX(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阙XX,职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XX,男,XX(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XX,女,XX(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XX诉被告XX(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施x年10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的年终奖计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XX(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施XX一个月工资计人民币81,000元;
三、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四、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