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桂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克雷菲尔德GVA有限公司(x)。
被告LPL工程及物流有限公司(x+x)。
被告环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x.)。
被告大连新盛大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必富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贝德·约其姆(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君群,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克雷菲尔德GVA有限公司(x)、被告LPL工程及物流有限公司(x+x)、被告环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x.)、被告大连新盛大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必富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4日以需要对涉案相关事实做进一步调查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需要对涉案相关事实做进一步调查,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及请求在法律许某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五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克雷菲尔德GVA有限公司(x)、被告LPL工程及物流有限公司(x+x)、被告环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x.)、被告大连新盛大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必富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59元,由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汪洋X
审判员张雯
代理审判员杨帆
书记员陈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