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男,被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许XX,男,被告员工。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上海XX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之前为原告陈XX补缴2006年9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二、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三、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