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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黄某乙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翊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乔某某因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10)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在黄某乙诉称的时间,上诉人根本没有见过黄某乙,更谈不上冲突,二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叶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黄某乙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健康权纠纷,根据“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黄某乙选择在侵权行为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乔某某的管辖权异议是正确的。上诉人乔某某上诉所称的理由不符合移送管辖的相关规定,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西斌

审判员赵国跃

审判员徐怀叁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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