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1987年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1971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李某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