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某,女,47岁。
被申请人廖某某,男,42岁。
本院在审理曹某某申请宣告廖某某死亡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曹某某以再继续寻找廖某某为由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曹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李小红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