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岳中刑二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费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县X组。2009年3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X县公安局执行。现押XX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湖南XX公司员工,住长沙市。2009年3月13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由XX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XX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费XX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袁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三日作出(2010)湘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费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认定被告人袁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费XX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司法机关对其他同案人不予追究,显失公平为由提出上诉。XX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没有追究被告人费X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10)湘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定中
审判员陈辉
审判员程波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