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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5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贾XX、申XX、周X(三人均已判处刑罚)聚众赌博的情况下,为贾XX、申XX、周X提供赌资x元,自己从中获利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张某某、贾XX、申XX、周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08年10月22日到武陟县公安局投案。有被告人张某某的投案笔录和武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许志柔、李科的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起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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