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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时间:2009-07-24  当事人:   法官:陈永涛   文号:(2009)开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现年36岁,河南省开封县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5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4日23时30分,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闯入开封县X乡政府将办公室桌椅、沙发、柜子等物品砸毁,后又将一辆公用别克轿车砸毁,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计7790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尹某某、武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砸毁物品照片及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09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永涛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樊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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