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金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某,女,41岁。

被告高某某,女,49岁。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5月15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公告送达被告高某某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金某某到庭参加应诉,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某诉称:2000年7月23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9700元,现经多次追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偿还欠款9700元及利息。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23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9700元,经多次追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为此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高某某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偿还。原告金某某要求被告高某某及时偿还借款97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某某款9700元整。

驳回原告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艳华

审判员王占运

人民陪审员黄某杰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乐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