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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洁,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舒瑞海,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文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英。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合,自2003年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返还嫁妆。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子王某英,并要求被告谢某某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英,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2003年与被告分居后,因故未负担婚生子王某英的生活费用。

另查明原告嫁妆有: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电视机一台、录音机一台、缝纫机一台、锁边机一台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王某英由被告王某直接抚养,原告谢某某自愿负担小孩2003年至2014年期间的抚养费x元,该款项由原告谢某某于2010年4月6日之前向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谢某某享有对婚生小孩王某英的探望权,被告王某有协助义务。

三、原告谢某某自愿放弃嫁妆,该财产归被告王某所有。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谢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贺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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