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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9年3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17日22时许,滑县X乡X村的韩国臣(已判决)伙同滑县X乡X村的张某乙(已判决)、长垣县的小五(另案处理)等人在滑县X镇X村浴池内组织二十余人利用牌九进行赌博,参赌资金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明知韩国臣、张某乙等人实施赌博犯罪行为,而用自己的面包车为赌博提供接送赌徒的帮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证言;张某甲户籍证明、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核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蓝色昌河面包车一辆(豫x)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建领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曹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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