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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乙与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某乙与被告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乙要求与被告容某离婚;大儿子容X由被告抚养,二儿子汪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3月5日依法登记结婚。1990年10月3日婚生一子容X,X年X月X日生一子汪XX。原被告双方婚初关系尚可,婚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已分居生活7年。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三间平房一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汪某乙与容某俩愿离婚。

二、儿子汪XX由汪某乙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共同财产三间平房一院西边一间半平房及所属庄基归容某所有使用,东边一间半平房、灶房及所属庄基归汪某乙所有使用;家中其他财产归容某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原告汪某乙已交纳300元,调解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汪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凌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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