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翟某,男,汉族,澄城县X村人,陕西澄城紫鑫植物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澄城紫鑫植物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任该公司总经理。
党某某,男,任该公司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澄劳仲案字(2009)X号裁决书第一项及第二、三项2010年12月之前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共计42867.80元。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翟某2011年1-12月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共计14037.60元,裁决书第二、三项2011年12月底前内容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澄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杜宏刚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周新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