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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9年6月29日签订的租房合同,一次性押一付三,我打算租到9月29日退房。但是我回来研读合同

我于2019年6月29日签订的租房合同,一次性押一付三,我打算租到9月29日退房。但是我回来研读合同发现租房合同上面是签订的2019年6月29日到2020年3月24日租房日期,同时我8月29日必须交从9月29后的3个月的房租,然后我9月份也就是我9月29日退房前要是能找到转租的人公司就把我剩下的钱退给我(其中包括押金和后续房租)。我个人本意不愿交后续房租,因为他一开始和我口头说的时候九月份以后不住了提前给负责人说一下,该退的就给我说了,并没有说还要提前交后续房租。请问我假如九月份完没有找到转租的人(对方肯定不愿意退我后续房租)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讼诉让他们返还我剩余的钱
提问时间: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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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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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商解决不行呢,对方不愿退换我的剩余钱款直到找到下一个租客,我的后续租金肯定会扣出一部分的甚至一直找不到转租租客我到第四个月还要交下三个月的钱,不交视为违约扣出违约金,扣完不补视为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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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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