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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之前与A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我司建天然气站,约定我司出合法场地,A司出设备,等等;同时约定,如我司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我司退回设备并赔偿A司投入。后安监局认为我司场地不符要求(安全间距不足),发行政执法文书(向我司发的)要求整改,我司也改了,安监局再次出文件认为我司场地已符要求。再后来,安监局又来检查,发现我司场地安全间距又不足了,发行政执法文书要求拆除天然气设备(只不过这次在文书里没有写让拆除的原因);于是我司发函要求A司来拆,A司不同意(他们认为是我司的问题,而且他们为建天然气站投入了很多钱)。但毕竟执法文书下来了,如果我司自行拆除,A司到时要是起诉我司,我司是否要赔偿A司投入?
提问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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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公司约定是提供合法场地,现在场地不合法,那么依据合同你司退回设备并赔偿A司投入。如果A不拆除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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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明白。但是A司没有证据说我司场地不合法,因为之前那次整改,场地已经合法了(安监局发了文书说已经符合要求)。现在让拆除,文书上面没写让拆除原因,没写“安全间距不足”等类似话,只是写了让拆除。到时如果法庭上,A司没有证据证明我司场地不合法,我司是否可以说:安监局让拆,我们只是执行,我们没有违约;因此而不用赔偿A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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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如果安监局已经明确:场地已经合法。那你就不存在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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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既然没违约,那不需要赔偿A司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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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打官司就要有证据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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