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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成都公司A在2019年9月签约,工作地在天津。2020年6月份开始公司运转苦难,并拖欠6到10月

我与成都公司A在2019年9月签约,工作地在天津。2020年6月份开始公司运转苦难,并拖欠6到10月工资。在10月份公司成立子公司B并表示,如果来子公司B继续干可以将之前拖欠的工资补发,同意后来到子公司B,除打卡部门变B外,无任何变化。之后12月到2月工资拖欠,3月签约新合同,合同签约日为21年10月1日,新合同除公司主体从A变为B,工作岗位名称发生变更外,其他与前合同一致。两份合同的劳动争议管辖为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签订地均为成都,公司要求。想咨询1. 如果想要离职讨薪,是否必须要去从成都,能否在天津仲裁?2. 由于A公司账上以无资产,仲裁的主体为A还是B?
提问时间: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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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与谁签订的劳动合同,仲裁主体就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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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劳动者有权选择在公司所在地,或实际工作所在地申请仲裁。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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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公司在我工作所在地就我一个人,仍可在工作所在地申请仲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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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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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3.如果一直欠薪要离职的话,能否直接离职不用交接?4.如果直接离职不交接,工作证明公司不出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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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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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就是即使欠薪也要按合同要求的离职程序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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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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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那离职后让公司开具工作证明,公司不给或写对我不利的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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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咱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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