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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人在商场购买商铺,签订购房合同,出售方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盖章为该公司项目部,代理人为商场实际控制人。合同约定交首付、办贷款,办理产权证,现5年了贷款未做,产权证未给办理(当然余款也未交)。然后,同时与商场签订了3年租赁合同,出租方本人,承租方某商贸公司(商场实际法人单位),盖章仍为以上开发公司项目部。合同约定三年中分别按购房总价的7%、8%、9%的比例返租金。最后,商场以贷款未办理为由,每年仅按首付款的合同约定比例支付的租金,且租赁合同期后,仍以各种理由占用2年且未付租金。现在,已起诉该商贸公司,要求支付前3年拖欠部分的租金及后2年的使用费。请问审理时被告方会不会以未交购房余款为由,行使抗辨权?两个合同有关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