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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签了份5月1日才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但要去外地很远的地方培训,怕出现传销类似的情况,现在甲方

4月7日签了份5月1日才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但要去外地很远的地方培训,怕出现传销类似的情况,现在甲方已经订车票订酒店了,合同第32条是这样的有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乙方尚未履行服务期时间所应分摊的费用支付。现在解除合同,要赔偿培训和差旅费用吗?
提问时间: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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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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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第33条是由于乙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合同现在还没有生效,我也没有去接受到培训,为没有入住他所订的酒店,我要解除合同,要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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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我必须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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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试用期是互相选择期劳动者可以拒绝支付培训费用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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