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律师
你好,我们国家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给予一定的职业保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怀孕并不是员工的“万能保护伞”,员工在怀孕期间,如果有过错,用人单位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向员工支付任何补偿。